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WWW.ZK510.COM
一、建造師相關管理制度考點解析 1、注冊建造師與注冊建造師資格的區別。 3、注冊建造師的有效期:3年 5、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簽字蓋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質量合格文件。 7、注冊建造師的信用檔案:包括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 9、監督管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二、法律體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點解析 11、法律部門 通常包括憲法、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與訴訟法。 13、法律形式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此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等也屬于我國法的形式。 15、法的效力等級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三、憲法考點解析 17、基本權利的具體內容 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 監督權:建議權、檢舉控告權、申訴權 四、民法考點解析 19、什么樣的社會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為民法所調整 2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3、民事行為能力類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25、精神病人行為能力的判斷:不能辨認為無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辨認為限制行為能力 27、法人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29、其他組織:如合伙企業、法人的分機機構(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企業的內設機構不是其他組織,如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31、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不是物 33、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主體、客體和內容的任何變更,都會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 35、要式法律行為與非要式法律行為的區分: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為 37、代理關系的判斷: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 39、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1、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認時被代理人承擔;不追認時行為人承擔(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追認。) 4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產生有權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5、轉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47、債的主要發生根據: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49、不當得利之債的判斷:如拾得遺失物、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 51、債的消滅原因:履行;解除;抵銷;提存;混同;免除;當事人死亡 53、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55、職務發明專利權主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 57、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發明20年;其他10年。 59、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61、特殊訴訟時效: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 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時效期間為1年。 63、訴訟時效中止 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客觀原因)。 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繼續計算。 五、物權法考點解析 65、物權的分類:自物權(所有權);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67、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69、抵押權與承租權的沖突解決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實現(買賣不破租賃);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實現 71、建設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設物的處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財產,但應一并處分,新增建筑物價款抵押權人不能優先受償。 73、可以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75、留置權人有權收取孳息。 77、實現留置權時:留置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79、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 81、三種特殊交付: 簡易交付:轉讓前已經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讓人繼續占有。 8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出讓;劃撥。 六、建筑法考點解析WWW.ZK510.COM 85、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竣工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檔案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 辦理監理手續的主體:建設單位 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主體:施工單位 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主體:施工單位 87、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注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別)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哦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實工程合同價的50%,超過一年的為30%)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公安機關的消防審核) 89、施工許可證的廢止條件 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91、建設工程企業包括: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 93、建筑工程的執業人員: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工程造價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注意無“注冊資產評估師”!)。 95、禁止的發包: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97、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處理 竣工驗收合格: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修復后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拒絕支付工程價款。 99、聯合承包:連帶責任; 同一專業資質認定時“就低不就高” 101、轉讓、出借資質的責任承擔: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3、違法分包情形 (1)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未有約定并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 (3)主體結構分包 (4)再分包(勞務分包不是再分包) 105、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系:委托代理關系。 107、監理的依據 (1)法律、法規。 (2)有關的技術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只有在有明確約定時才能作為監理的依據) (3)設計文件。 (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109、監理業務既不能轉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標投標法考點解析 111、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13、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5、投標保證金的沒收情形:A、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 B、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合同協議。 117、投標保證金的額度: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119、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后果: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121、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123、聯合體作為投標主體和締約主體的唯一性:聯合體本身雖是多個法人實體,但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125、必須提交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作為廢標處理) 127、允許聯合體變更: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129、投標保證金提交人:可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但都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13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3)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 133、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業的個別成本)的報價競標 135、開標時間: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137、參加投標是投標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因而投標人可以不參加投標。 139、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 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141、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143、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145、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47、評標報告: (1)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2)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3)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4)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149、評標委員會專有權利: 要求投標人澄清 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推薦中標候選人 151、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153、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155、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157、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陰陽合同”或“黑白合同”) 159、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墊資及利息處理: 對墊資和利息有約定,依約定; 對墊資沒有約定,按工程欠款處理; 對利息沒有約定,不需支付利息。 16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63、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165、資格后審: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7、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169、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171、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73、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175、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177、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社會中介組織。 179、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關系:委托代理關系 八、安全生產法考點解析 181、組織保障措施:保障體系;崗位責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資源管理;物力資源管理 經濟保障措施:資金保障(安全生產、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培訓、社會保險四個方面) 技術保障措施: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管理 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 對廢棄危險物品的管理 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管理 施工現場的管理 183、主要負責人責任: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185、安全生產“三同時”: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187、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189、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19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193、監管部門的報告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安監部門; 較大事故:報省一級安監部門; 一般事故:市一級安監部門。 195、事故調查的地域管轄:特別重大以下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197、安全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9、安全監督不得收取費用。 質量監督可以收取費用 受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都不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處罰 九、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考點解析 201、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 (4)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6)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安全責任 203、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事后監督) 沒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事前監督) 205、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07、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209、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11、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2)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213、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215、意外傷害保險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217、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219、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建筑施工企業應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可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3)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4)遺失安全許可證應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補辦。 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考點解析 22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23、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225、見證取樣的責任: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27、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229、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231、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 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233、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2)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3)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則施工單位不僅要負責保修,還要承擔保修費用。但是,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僅負責保修,其有權對由此發生的保修費用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235、缺陷責任期的起算: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237、區分主體質量行為監督和實體質量監督 (1)主體質量行為: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2)實體質量: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安全關鍵部位現場抽查 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十一、產品質量法考點解析 239、何謂產品: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241、在施工活動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屬于這里的產品: (1)施工單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階段性產品。 十二、標準化法 243、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245、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47、標準的分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249、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十三、環境保護法 251、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1)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面評價):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 (2)環境影響報告表(專項評價):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 (3)環境影響登記表:對環境影響很小。 253、重大變動處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55、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和跟蹤管理: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257、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25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 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2)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26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263、噪聲敏感建筑物: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十四、節約能源法考點解析 265、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67、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法律后果: (1)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 頒發施工許可證。 (3)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4)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十五、消防法考點解析 269、消防設計的審核WWW.ZK510.COM (1)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2)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271、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273、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十六、勞動法考點解析 275、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77、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79、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281、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83、調解協議的履行 (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285、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一次裁決原則;合議原則;強制原則 287、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289、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 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10日內提交答辯狀。 291、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七、 勞動合同法考點解析 29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295、因勞動者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書面通知中止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97、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299、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重新協商——集體合同——同工同酬 300、試用期 301、服務期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違約時,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303、勞動合同的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305、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07、勞動者預告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09、用人單位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1、經濟性裁員 (1)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4)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313、經濟補償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2)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終止 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按經濟賠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315、集體合同當事人: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317、集體合同的效力 (1)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2)工資標準由高到低:個人勞動合同標準——集體合同標準——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3)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319、用工單位 (1)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十八、檔案法考點解析 32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323、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時移交總包單位。 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件,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325、工程檔案一般不少于兩套,一套由建設單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當地城建檔案館(室)。 327、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329、驗收組織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國家檔案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中央主管部門(含中央管理企業,下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3)省以下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 目檔案的驗收; 十九、稅法考點解析 331、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和收取完稅憑證的權利。 33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35、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時間也是30日 二十、建設工程法律責任考點解析 337、民事責任的種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339、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適用侵權責任特殊構成要件和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行為有: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②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41、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43、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責任; 沒收財產是刑事責任 345、聽證程序 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47、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最輕的主刑是管制。 拘役與拘留的區別。 349、工程建設領域三種犯罪 (1)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二部分 合同法WWW.ZK510.COM 一、合同法原則及合同分類考點解析 351、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系類型 (1)身份關系的合同(如婚姻、收養) (2)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許經營合同、稅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贈合同、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征用補償合同) (3)勞動合同 (4)政府間協議 353、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355、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為三種。 357、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59、要約不得撤銷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361、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363、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365、承諾期限: (1)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2)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作出承諾; (3)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 367、承諾期限的計算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69、承諾超期(要約人原因) (1)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371、承諾的撤回 (1)承諾可以撤回; (2)撤回時間:承諾發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諾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提示: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373、合同的形式: (1)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為推定形式,只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交易習慣許可或者要約明確表明時。 375、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有: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三、合同的效力考點解析 377、合同成立時間 (1)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確認書: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379、合同生效是價值判斷;合同成立是事實判斷。 381、超越經營范圍合同的效力: (1)一般有效; (2)例外無效: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 383、合同無效依據: (1)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 (2)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3)必須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才導致合同無效,違反其中任意性規范并不導致合同無效。 385、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情形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訂立時) (3)欺詐、脅迫損害非國家利益 (4)乘人之危 387、撤銷權的救濟 (1)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或變更合同; (2)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89、撤銷權的消滅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91、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3)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4)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 393、越權訂立的合同 (1)原則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2)例外無效: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395、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權利人追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97、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不成就; 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視為成就。 399、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別 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是可知的; 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四、合同履行考點解析 401、合同履行的主體:當事人約定的債務人之外第三人也可為履行人。 但是,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責任卻要由原債務人承擔。 403、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7)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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